闽商院发〔2018〕48号
关于印发《我院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我院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起草、征求各单位意见、相关部门会稿、修改完善等环节,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我院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我院
2018年4月25日
附件
我院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科研计划项目结余经费(以下简称“结余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完善结余经费管理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 号)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7 号)、《我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结余经费是学校科研人员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包括主持或参与)及学校批准立项的校级各类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的经费(包括学校或学院的配套经费结余)。
项目结余经费的统筹使用时间为2年,若2年后还有结余经费的,按相关规定原渠道收回。学校配套经费的结余部分,可在半年内用于后续研究的直接费用支出。
第二条 项目主管单位对结余经费管理有规定的,按相应管理办法执行;无明确规定的,学校按照本办法管理。对结项后不再使用结余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可在结项的同时出具“不再使用项目结余经费,由学校统筹管理”的书面意见。
第三条 项目结余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我校科研人员开展以下科研活动的直接费用支出:
(一)设立新项目,按照问题导向、面向国家和区域战略需求以及学科发展的需要进行自主选题,开展基础前沿研究、关键技术应用研究、交叉学科创新研究和决策咨询研究等领域。
(二)原项目的后续研究。
(三)在研项目的自筹或配套经费。
(四)经费不足的在研项目研究。
(五)创新平台建设。
(六)成果推广应用。
(七)举办学术会议。
(八)著作出版和学术论文发表等。
结余经费不得用于科研项目的间接费用支出,不得单独用于国际学术交流和劳务费支出。优先支持科研信用记录良好,且前期项目完成质量较好的科研团队;以及具有创新性的交叉学科研究项目和高质量的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其中: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余经费只能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费用支出。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若项目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国家社科基金,结转下年统筹用于资助项目研究。
第四条 结余经费按照立项主管单位的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的第三条,在规定范围内(含留用经费数量和期限)统筹安排使用。项目负责人将年度结余经费使用情况报至所属院系(部)审核后,由各院系(部)报送科研处,科研处汇总后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留用期满后仍有结余的经费按相关规定原渠道收回。
第五条 结余经费只能用于支持我校在编在岗(或人事代理)的科研人员开展科研活动的直接费用支出,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必须在校内报账,不得以协作费方式外拨给外单位。
第六条 科研处、财务处、各院系(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履行对结余经费的管理工作。科研处定期将结题的纵向项目清单通知各院系(部)和财务处;各院系(部)负责督促本部门项目负责人及时提出结余经费统筹安排与具体使用计划;财务处负责对结余经费报销使用的核算管理。
第七条 结余经费申请者资质要求。申请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处于学术不端行为处分期内等科研信用不良人员不得申请使用结余经费)。
(二)申请当年没有逾期未结题的主持项目。
(三)在申请使用期内尚未退休的科研人员及经学院研究同意由学校延聘或返聘的科研人员(在申请使用期内达到退休年龄的申请人,须经学校研究同意其延聘或返聘并签署意见后,由校人事处核定,且经费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延聘或返聘期限)。
第八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科研人员根据第三条规定的结余经费资助范围合理选择申请项目类别,认真撰写项目申请书,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经所在院系(部)初审合格后予以受理。
第九条 结余经费申请项目经各院系(部)审核同意后,报送科研处备案,其经费支出将根据批准的项目申请和经费预算方案执行。申请材料参照校级课题的相关文件要求,科研处在每个季度的第3个月受理该申请。
第十条 经正式立项后的结余经费资助项目,纳入学校科研项目,按校级专项进行管理,成果提交形式为项目总结报告(不少于5000字)和经费使用情况说明表各一份。
第十一条 结余经费项目负责人对经费的使用管理负有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方案,合理、合规地使用项目经费,自觉配合、接受上级和学校的相关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按时提交项目经费支出自查报告、进展情况报告、资金使用成效和项目总结等材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我院校长办公室 2018年4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