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了保证我院2022年福建省专升本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2年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我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1313(全国代码)
第六条 办学类型: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院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九条 办学地点
鼓楼校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黄铺19号
连江校区: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西江滨大道2号
马尾校区: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亭江路8号
第十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我院;颁发学历及学位证书种类:符合学校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审议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以及研究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和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十四条 2022年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招生专业及计划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五条 2022年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招生计划通过福建省招生主管部门、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六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根据录取有关要求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七条 投档原则
我校各批次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投档均实行专业志愿平行投档。
第十八条 录取组织
录取工作在省教育厅的统一领导下,录取按照“招生院校负责、考试院监督”的原则,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管理模式,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向我校投放达到相应类别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并符合投档要求的考生电子档案,由我校负责审阅并提交预录取意见后,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监督审核。
(一)普通考生
1.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投档均实行专业志愿平行投档,投档比例为专业招生计划数的1:1。录取前,按照普通考生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成绩划定各类别录取控制分数线。
2.先进行常规志愿批录取,录取结束后,省教育考试院公布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并组织未被常规志愿批录取的考生填报征求志愿和录取工作。
3.征求志愿阶段录取结束后,生源仍不足的,由招生院校提出降分申请,经批准,公办本科高校可在该类别录取控制分数线下10分以内(含10分)、民办本科高校和独立学院可在该类别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含20分),在征求志愿有填报该招生院校专业志愿的未被录取的考生中录取。
4.普通考生总分相同的,成绩排列的顺序依次按专业基础课、公共基础课2(包括高等数学、大学语文、无机与分析化学、植物学、人体解剖学与生理学)、公共基础课1(包括大学英语、专业基础英语)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确定出每一个考生在其报考类别中的位次。
(二)原建档立卡考生
1.原建档立卡考生录取实行单列计划、单独划线和单独录取。录取前,按照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成绩划定各类别录取控制分数线。同分考生按照普通考生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确定出每一个考生在其报考类别中的位次。
2.录取分为常规志愿批和征求志愿批两个批次依次进行。常规志愿批录取结束后,省教育考试院公布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并组织未被录取的原建档立卡考生填报征求志愿和录取工作。
(三)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
1.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录取将单列招生计划,招生院校按照考生职业技能综合考查结果,结合考生志愿、在校期间成绩、服役期间表现等情况,综合评价,择优录取。遇同分且相同志愿的考生一并录取。
2.录取分为常规志愿批和征求志愿批两个批次依次进行。常规志愿批录取结束后,省教育考试院公布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并组织未被录取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填报征求志愿和录取工作。
3.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可免于参加职业技能综合考查并优先录取。
(四)获奖考生
1.获奖考生是指在高职(专科)学习阶段,代表我省获得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和中国职业技能大赛金奖、银奖、铜奖,福建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以及福建省“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金奖的高职(专科)的2022年应届毕业考生(含获奖的原建档立卡考生和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
2.获奖考生实行单列计划,单独划线和单独录取。获奖考生投档排序原则按照获奖层次的高低,依次按照国赛一等奖(金奖,不分获奖项目)、国赛二等奖(银奖)、国赛三等奖(铜奖)、省赛一等奖(金奖)排序;获奖等次相同时,按专升本考试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以此确定每一个获奖考生在其报考类别群体中的位次。
3.获奖考生按照报名确认的报考类别先进行投档和录取。录取分为常规志愿批和征求志愿批两个批次依次进行。常规志愿批录取结束后,省教育考试院公布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并组织未被录取的获奖考生填报征求志愿和录取工作。
4.获奖考生也可结合自身实际,选择参加普通考生、原建档立卡考生、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类型和批次录取,一经录取,将不得再参加获奖考生的单独录取。
第六章 入学审查
(一)录取的普通考生和原建档立卡考生持招生院校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普通高校高职(专科)毕业证书原件,按我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录取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凭录取通知书、身份证、退役证件和普通高校高职(专科)毕业证书原件,按录取我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不能如期毕业的普通考生、原建档立卡考生和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取消专升本录取资格。
(二)专升本录取的学生进入我校本科专业学习期间不得转学或转专业。毕业时,其毕业证书上标注“在本校XX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时间按进入我校本科阶段学习和颁发毕业证实际时间填写。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一)本科普通类专业收费标准:480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收费标准:8400元/生•学年,批准收费文号:闽价费〔2014〕183号。
(二)住宿费收费标准:
1.900元/生•学年(六人间)和1200元/生•学年(四人间),批准收费文号:闽价费〔2011〕448号, 闽价费〔2006〕469号;
2.850元/生•学年(六人间),批准收费文号:闽价费〔2015〕204号;
3.安装空调的宿舍每人加收70元/学年(六人间)或100元/学年(四人间),批准收费文号:闽价费〔2012〕299号。
第二十三条 退费办法:按《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办理退费。
第八章 奖励和资助政策
第二十一条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已建立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义务兵役学生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校内奖助学金(新生入学“绿色通道”、优秀学生奖学金、文化体育科技创新奖学金、勤工助学、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补助、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社会奖助学金(恒申优秀学子奖学金、恒申自强学子助学金、其他社会助学金)等较为完善的资助体系,基本涵盖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从大一入学、在校期间到毕业的整个在学过程,实现了从家门口“接一程”到校门口“送一程”的全程资助。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我院招生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联系方式
我院网址:www.fjbu.edu.cn
微信公众号:我院招生办
招生监督电话:0591-26298325
招生咨询电话:0591-26290052、88020051、26299270
传 真: 0591-26299270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西江滨大道2号
邮 编:3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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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