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凡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遵守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我院本科毕业生,可按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 我校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学科门类以及学校制定的专业培养方案中确定的相应学科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两级管理。
第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领导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的专门组织,由15-21位委员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校长担任;副主席1-2人,由分管教学、学工的校领导担任;其余成员由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务处、质量监控与评估处、科研处、实验实训中心)及各二级学院(部)行政负责人担任。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各二级学院(部)行政负责人,依职务替代原则自然递补。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修改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终审获得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单;
3.撤销违规授予的学士学位;
4.裁决本校学生学位授予有争议的问题。
第六条 学校各举办本科教育的二级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9个委员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分委员会主席必须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成员应包括二级学院负责人及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代表。分委员会组成名单应向校学位委员会报备。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逐个审核本二级学院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提出拟授予与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请教务处复核;
2.执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
3.研究、处理本二级学院其他有关学士学位工作的事宜。
第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暂不设专门办事机构,其日常工作由教务处办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各学院确定专人办理。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八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应届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我校本科应届毕业生;
3.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不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任一条件者;
2.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者;
3.在校期间经确认有考试作弊行为且受记过处分者(含协同作弊);
4.在校期间因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曾受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
5.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者。
第十条 因第九条3、4款未获得学士学位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提出授予学位申请,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有突出表现,获得经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的校级及以上综合性项目的表彰、奖励;
2.为社会做出特殊贡献,如见义勇为等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级别政府部门的嘉奖、表彰;
3.在校期间,在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高等学校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或专业学会主办的学科竞赛中获省级二等奖及以上、全国三等奖及以上(集体项目须排名第一)奖项,或作为承担国家级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顺利结题的项目负责人;
4.在校期间个人学习成绩平均绩点达到2.5(含2.5)以上或毕业前考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
5.毕业当年参加国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或福建省 “三支一扶”计划者;
6.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决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准予结业者,结业后二年内通过毕业资格审查,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学生本人申请,可授予学士学位。凡申请补授学士学位者,须在修业年限内(原则上为结业后二年内)向所在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申请,并填写《我院学士学位补授申请表》,逾期申请者不予受理。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具体工作程序:
1.资格初审。学位分委员会按授予条件逐生审核毕业生学士学位资格,填写《我院**届本科毕业生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一览表》《我院**届本科毕业生不具备学士学位资格学生名单一览表》及《我院**届学生毕业情况及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情况一览表》,由学位分委员会主席签字盖章后送教务处。
2.学校复核。教务处逐个复核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制作《我院**届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册》,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3.学校终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进行审议,后将名单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4.颁发证书。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颁发证书。
5.资格归档。《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册》及相关资料由学校机要室负责归档。
第十四条 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时,出席的委员人数须达到应出席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否则不予召开。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分委员会决议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赞成票须达到到会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且达到全体委员总数二分之一及以上方为有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如发现在学士学位申请或审核过程中有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即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六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能补发,由教务处颁发学士学位证明书为凭。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本工作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我院党政办公室 2021年10月18日印发